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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印发《辽宁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
关于印发《辽宁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
辽财税规〔2024〕6号
2024-07-26

1
辽 宁 省 财 政 厅
文件
辽宁省 林业和草原局
辽财 税规 〔 2024 〕 6 号
关于印发《辽宁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
管理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各市财政局、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,各市、沈抚示范区林草主
管部门 :
根据 《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》 《财政部、国家林草局
关于印发< 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> 的通知 》 ( 财税
〔 2024 〕 15 号 ),省财政厅、省林草局制定 了 《辽宁省湿地恢复
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》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辽宁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
省财政厅 省林草局
2024 年 7 月 26 日
( 此件公开发布 )
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4 年 7 月 26 日印发

2
附件
辽宁省 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湿地恢复费缴纳、使用及管理,加强湿地保
护,确保湿地生态功能稳定,保障生态安全,促进生态文明建
设,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,根据 《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
法 》 《财政部、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< 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
理暂行办法> 的通知 》 ( 财税〔 2024 〕 15 号 ) 有关规定,结合本
省实际,制定本 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 湿地恢复费的缴
纳、使用和管理。
第三条 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、科学
计量、系统修复、严格管理的原则,发挥湿地恢复费在促进不占
少占湿地、落实湿地总量管控目标、推动湿地保护提质增效等方
面的积极作用。
第四条 湿地恢复费的缴纳、使用和管理,应当接受财政、
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第二章 缴 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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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除因防洪、航道、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
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,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,且没
有条件恢复、重建的,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本 细则 规定缴纳湿地恢
复费。
前款所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(含国际重要湿地)和
省级 重要湿地。
第六条 占用重要湿地的,由 省林草局负责 征收湿地恢复
费,其中,占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重要湿地的,由大连市林业草
原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湿地恢复费。
第七条 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湿地面
积的生态服务功能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、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
等费用,以及恢复期和修复期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进行核
定。具体缴纳标准如下:
(一)占用 省级重要湿地的,缴纳标准 为每平方米 200 元。
(二)占用省级重要湿地中泥炭沼泽湿地、滨海湿地的,缴
纳标准 为每平方米 6 00 元。
(三)占用国家重要湿地(含国际重要湿地)的,缴纳标准
为每平方米 4 00 元。
( 四 )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(含国际重要湿地)中泥炭沼泽湿
地、滨海湿地的,缴纳标准 为每平方米 1200 元。
第八条 省林草局 应当在占用单位依法获得占用重要湿地批
准后 5 个工作日内,根据审核同意的占用重要湿地实际情况,核
算湿地恢复费征收额,并向占用单位开具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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